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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建食品安全黑名单 再次违法违规依法从重处罚

时间: 2013-12-17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12月12日公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起草的《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根据该规定,我国拟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将因严重违反食品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责任人员等有关信息,通过政务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规定明确,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或在食品中添加药品,情节严重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等,将被纳入"黑名单"范围。    规定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谁处罚谁公布的原则,自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将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涉案产品的相关信息在其政务网站上公布。公布的信息应包括违法生产经营者和相关责任人的信息以及涉案产品相关信息,包括产品名称、批次、标识、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号等。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记入监管信用档案,并采取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其文)